美国-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于1996年7月2日发布了第一个号码可携带政策,包括固网和移动业务,允许消费者在更换运营商的时候仍然保留他们原来的移动电话号码。从2003年11月24日开始,FCC要求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不必更改电话号码、可自由选择运营商的服务。美国的前100位运营商必须向用户提供在固网和移动运营商之间、移动运营商与移动运营商之间转换号码的选择权。
英国-英国政府于1997年4月公布了一份名为“移动电话市场的公平交易”的陈述,指出移动号码可携带将成为决定市场是否充分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根据调查结果,英国政府将号码可携带业务的最迟期限定为1998年6月30日,还规定运营商要为这种可携带业务建立资费原则;当双方运营商因号码可携带产生纠纷时,向主管部门提供解决纠纷的期限和条件。
韩国-韩国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号码可携带政策,最早开展这一业务的是韩国第一大移动运营商SKT。随后,这一政策在2004年7月对KTF生效,并在2005年1月对LGTelecom生效。随着号码可携带规则的实施,三家移动运营商展开了更激烈的竞争,比如接受18个月服务的SKT用户在服务期将获得15%~25%的价格折扣,而接受24个月服务的用户将获得20%~35%的价格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