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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安全立法内容对照

更新时间:2006-9-20

 
 

  美国:美国在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立法保障方面,行动比较积极有力。1987年通过了《计算机安全法》;1998年5月又发布了《使用电子媒介作传递用途的声明》,将电子传递的文件视为与纸介质文件相同;1998年5月,美国政府颁发了《保护美国关键基础设施》总统令PDD-63;国家安全局制定了《信息保障技术框架》,提出了“深度防御策略”,确定了包括网络与基础设施防御、区域边界防御、计算环境防御和支撑性基础设施的深度防御在内的目标;2000年1月,发布了《保卫美国的计算机空间--保护信息系统的国家计划》,确定了保护信息系统的目标和范围,制定出联邦政府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计划,其中包括民用机构的基础设施保护方案和国防部基础设施保护计划,以及私营部门、州和地方政府的关键基础设施保障框架;2000年10月1日,美国《电子签名全球与国内贸易法案》正式生效,以保证原始信息或文件内容在传递过程中的真实性。

  中国: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工作正处于不断完善当中。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998年《合同法》增加了有关网络电子合同的规范内容;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与信息;《刑法》第124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85、286、287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犯罪等内容。1994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就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先后制定了6件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分别是: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的《电信条例》、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专门针对网络的行政规章已经达到几十件,其调整范围涉及网络版权纠纷、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电子广告管理、网上新闻发布、网上信息服务、网站名称注册、网上证券委托、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等许多方面。

 

  文章来源: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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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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