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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推外资并购新规 外资收购将反垄断审查

更新时间:2006-8-14

 
 

  通信产业报讯 (记者谦婷) 日前,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资并购方式及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做出规定。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特殊原因,目前外资在电信领域的并购活动不甚活跃。同比此次出台的新规对通信业尚不会产生实质影响,而规定第十二条将对事关国家安全的电信业并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十二条规定,今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若并购涉及重点行业,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及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就外资并购方式,规定指出,境外公司的股东可通过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外资以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方式。

  从目前市场情况看,通过股权方式进行外资并购仍非常少,有分析人士指出:一方面,考虑到股市的风险,不通过折现而用股权来并购很容易在股权评估后出现股权有价无市和贬值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并购的时间周期比较长,不如直接用现金交易。

  商务部研究院专家表示,尽管如此,该规定的出台,仍对积极引进外资、外汇控制和帮助国内企业直接上市有很大帮助,体现了今后外资并购方式的多样性。

  此外规定还专门在第五章中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对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专家表示,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通信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25%,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审查该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常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的情形。

 

  文章来源: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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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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