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业报记者 李传涛
面对差异巨大的财报数据,我们所需要思考的也许不仅仅是干巴巴的市场份额的数据,还需要对包括产权结构、市场准入等在内的有关电信业竞争主体的微观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一些人看来,目前,中国电信业正在呈现一种“病态”。与个别运营商巨额盈利形成反差的是,多个运营商挣扎在“温饱线”上。造成只有少数运营商良性增长的原因,到底是竞争太激烈,还是竞争不够充分?
竞争太激烈,甚至恶性竞争,往往会摊薄行业的整体利润。而竞争不够充分则会形成强势运营商“压迫”弱势运营商生存空间的情况。事实上,要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所需要思考的也许不仅仅是干巴巴的市场份额的数据,还需要对电信业竞争主体的微观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
电信市场企业集中度探讨
所谓“一家独大”,是某个产业的企业集中度过高的一种极端表现。事实上,企业集中伴随着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而产生,并成为市场竞争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而这也是各国制定反垄断法及市场管制政策的主要依据。
根据生产组织理论,企业集中能够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规模经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但同时,如果其运用不当,则会扰乱正常的市场运行和改变正常的市场结构,形成经济过度集中的现象,最终对竞争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美国在确定市场集中度时,采用了HHI(Herfindahl-Hirshmann-Index)指数。HHI指数是指相关市场内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根据这种方法,美国司法部进而确定企业集中的控制标准:如果HHI指数小于1000,则为低集中度市场,不可能具有反竞争的效果;HHI指数在1000和1800之间,为中等集中度市场;HHI指数在1800以上,为高度集中的市场。
2006年,中国电信实现业务收入1751亿元,中国网通实现业务收入869亿元,中国联通实现业务收入943亿元,中国铁通主营业务收入为155亿元。据此计算,2006年,中国电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的HHI指数为3168。按照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市场结构划分,属于高寡占Ⅰ型。
事实上,中国电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管理研究所朱金周测算,2001年电信改革前,我国电信市场的HHI是4066,在电信重组的2002年,剧烈下降为2865,2003、2004年继续下降,分别为2820和2787,这是市场重组效应在继续发挥作用。但从2005年,HHI开始上升,当年为2859。2006年则达到3168,市场集中度远高于2002年的水平。
单一市场的SMP分析
事实上,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倾向于不再将整体电信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作为衡量竞争的主要依据。在2003年生效的盟新的管制框架中,SMP(具有重要市场力量)运营商成为竞争管制的中心概念。欧盟把SMP定义为:如果一个企业单独或与其他运营商联合具有相当于主导的地位,也就是说其经济实力所赋予的在相当大程度上独立于竞争者、客户和最终消费者而采取行动的能力,这个企业应该被认为具有SMP。欧盟一个明确理念是“SMP运营商存在于特定的电信市场,不同的市场上存在不同的SMP运营商”。
据介绍,对于如何细分市场,欧盟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产品市场,比如移动市场、固定本地电话市场、长途电话市场等等,也就是我们理解的电信业务市场;二是地理市场。两者结合构成了判定SMP所关心的细分市场。市场份额是衡量是否具有SMP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践中,低于25%一般不认为单独拥有SMP地位;根据竞争法,市场份额超过50%,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判定为单独主导;欧盟认为,单独主导至少拥有40%的市场份额。
就移动通信市场而言,财报显示,中国移动2006年的移动话音收入为2113亿元,用户数为3.01亿户。中国联通移动话音收入866亿元,用户数为1.42亿户。即使将小灵通业务计入移动业务,以中国电信6380万用户和中国网通2733万用户计算,中国移动所占用户市场份额为56.4%,在移动通信市场具有明显的重要市场力量。而依照用户数计算的整个移动通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HHI指数为4052。以此计算的固网本地市场的HHI指数较移动市场更高,达到4688。不过,这并没有考虑移动通信对固网的替代效应。
竞争的机制与效果观
知名电信专家黄浩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电信制度安排下,单纯的数字计算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现阶段,判断竞争是否有效,可以从机制和效果两方面看。从竞争机制看,目前运营公司产权结构单一、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资本和外资没有实质性进入,基础电信市场竞争停留在国有资本内部竞争;运营公司数量较少,业务范围受限,其他行业通信资源难以进入,这种国有资本内部竞争也非常有限。现有运营商没有感受到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
从竞争效果看,虽然一些企业盈利水平非常高,但我国电信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不强;电信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往往有赖于监管机构的推动,用户也没有从竞争中得到好处;业务种类的丰富程度还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
2002年电信改革引入竞争的努力很大程度上被技术替代破坏了,而这又与现有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黄浩认为,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不能以具体的技术和业务为标准。应该形成市场监管的概念,而非技术监管。而若要改善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必须从电信市场的准入制度和产权结构入手,这也与国家加快服务业发展、深化电信业改革的思路相一致。
电信专家黄浩
虽然一些企业盈利水平非常高,但我国电信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不强;若要改善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必须从电信市场的准入制度和产权结构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