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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案例专家支招 都是“身份证”惹的祸

更新时间:2006-7-18 8:59:10

 
 

  【关键字】 运营商

  ■通信产业报记者 郎晓黎

  案例1 恶意欠费无处追讨

  某地方运营商(以下称甲)为争夺市场份额,提出方便用户装机,通过拨打客服号码报上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上门装机,装机人员到现场之后才进行身份核查,并且是后付费。日前,甲的客服电话受理安装了的四部电话,装在了当地的某个电话超市中,是以一位退休在家老人(乙)的身份装机的,装机工作人员装机后并没有严格核查身份,只是索要了“用户”的签名(模仿笔迹),签立了装机合同,造成恶意欠费八千余元。日前甲的清欠人员持有乙签名的装机合同找乙讨要电信欠费,而乙对此完全不知晓。

  专家观点: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蔡海宁指出,因为在用户装机时,用户与运营商必须签订合同,这样才能形成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上,类似事件可以分三种情况,其一,运营商认真核实了身份证,而且拥有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是当事人的法定授权确认的签名的情况下,用户就应当对此电话负责,应当清缴实际发生的电话费用;其二,如果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就没有核实身份,而且没有身份证持有人的本人签名,用户就不应当负责;其三,如果身份证的持有人的身份证已经遗失并且已经向公安部门立案,而运营商却没有核实,此时用户也不用为冒装的电话买单。

  如果按本案例所诉,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认真核实用户的真实身份,此行为对运营商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受到最大损失的将是运营商;   在这个情况下,运营商不能对用户主张任何事情。对用户而言,完全不用理会此事。因为运营商应当在电话装机所在地收钱,如果不堪清欠人员的“骚扰”,可以报警将其驱离。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万网的法律顾问娄耀雄博士指出,根据邮电部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第94条第二款规定,报装市内电话应当填写身份证号码,这就规定了运营商的核验身份证原件的义务。如果没有核验原件,对冒用产生的损害后果,由运营商承担责任。因为身份证原件所有人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实际费用应当由实际使用电话的人支付,因为电信服务合同建立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与运营商之间,被冒用身份证的主人没有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其与运营商之间没有建立起电信合同关系。由运营商承担追索成本,找到实际使用人,向其追要其应该承担的通信费用;找不到实际使用者的,运营商只能自己承担该损失。

  案例2 身份证真伪谁来辨别

  某地用户丙某年11月份买部手机,一并捆绑了一个内有800元话费的手机号,用了几天后因故将其停机了。在停机后,丙突然发现已停机了的手机号又被开机使用了。丙担心有人恶意盗打话费,立即给提供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以下称为丁)的客服热线打电话要求紧急停机,但得到的回答是,客服没有紧急停机的权限,用户只能到营业厅办理相关停机事宜。

  第二天上午丙到丁的某个营业厅再次停机时,发现800元话费已经剩寥寥无几,同时,手机的SIM卡也作废了。丙了解到,手机卡作废的原因是有人拿着“他本人”的身份证另外补了一张卡,丙还查询到补卡手续是在丁的另一个营业厅办理的。根据丁的补卡规程,补卡必须留下当事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丙看到了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有极明显的差异。就是这样一张伪造的假身份证,轻易地在丁的营业厅“合法”地将他的手机号盗用了。

  丙要求丁就损失的话费和手机卡给予补偿,而丁的相关人员则争辩,根据规程,他们没有义务检查用户所持身份证真伪,所以他们的行为并没责任负担丙的损失。

  用户丙百思不得其解:既然运营商丁没有责任,而我作为完全的受害者自然也没过错,那其间的损失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

  专家观点:针对运营商的陈诉“没有义务检查用户所持身份证的真伪”,娄耀雄认为是正确的,因为鉴别身份证的真伪应当具有专门的设备,要求普通商事主体鉴别身份证的真伪显然过于苛刻。但这句话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这个案例中,同样是一个身份证被盗用的问题,肯定违法的是盗用身份证的第三方,运营商承担的义务是“鉴别身份证上反映的信息内容是否与面前的交易主体相符”,而不是鉴别身份证本身的真伪。而运营商在本例中显然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连明显的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差别都没有发现,因此运营商要承担责任,运营商应当赔偿用户的话费损失,赔偿的数额为全部损失额。

  对于紧急停机程序,娄耀雄指出,运营商应当建立电话报停机制,经核实用户基本信息和密码无误后,应当允许用户电话报停。这样可以保证客户在第一时间停止损失的扩大。

  对于此案例,蔡海宁的意见稍有不同,他指出,运营商在办业务的时候,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有责任、有义务检查用户所持身份证的真伪,特别要核实办理开户、开通服务、补卡业务办理者是否是身份证的持有人。由于手机的可移动性、随身携带性,所以如果办理开户、开通服务、补卡业务办理者不是身份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同时持有本身身份证和代办理人的身份证才能办理。

  结论:对运营商的建议:在这两个案例中,由于运营商的业务办理程序不严,导致出现纠纷,身份证是一个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签,在办理业务时,即使要简化程序也必须核实身份真伪。

 

  文章来源: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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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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