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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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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无〔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的应用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产业发展情况,并与国际相关标准衔接,制定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应用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日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一、800/900MHz频段RFID技术的具体使用频率为840-845MHz和920-925MHz。二、该频段RFID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指标:1、载波频率容限:20×10-6;2、信道带宽及信道占用带宽(99%能量):250kHz;3、信道中心频率:fc(MHz)=840.125+N×0.25和fc(MHz)=920.125+M×0.25(N、M为整数,取值为0-19);4、邻道功率泄漏比:40dB(第一邻道),60dB(第二邻道);5、发射功率:频率范围(MHz)发射功率(e.r.p)840.50-844.5920.50-924.52W840-845920-925100mW6、工作模式为跳频扩频方式,每跳频信道最大驻留时间2秒;7、杂散发射限值(在两频段的中间载波频率±1MHz范围以外):7.1天线端口限值要求频率范围测量带宽检波方式最大功率工作状态(dBm)30MHz-1GHz-36100kHz有效值1-12.75GHz-301MHz806-821MHz825-835MHz851-866MHz870-880MHz-52100kHz885-915MHz930-960MHz1.7-2.2GHz-47100kHz待机状态30MHz-1GHz-57100kHz1-12.75GHz-47100kHz7.2机箱端口(含一体化天线)限值要求频率范围测量带宽检波方式(dBm)30MHz-1GHz-36(e.i.r.p)100kHz有效值1-12.75GHz-30(e.i.r.p)1MHz8、电源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应满足国标GB9254-1998中B类设备的限值要求;9、在制造商声明的极限工作电压、极限温度条件下,设备的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应满足相应技术指标。三、该频段的RFID技术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鉴于800/900MHz频段RFID是一项新的无线电应用技术,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无线电干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该频段RFID设备使用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无线电干扰,保证该频段RFID技术应用的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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